免抵退方法

这个是我从网上搜索过来的,感觉对学习企业如何计算"免、抵、退”很有帮助哦!

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贸易的计算方法

1)“进料加工”的含义(参见本网内的有关解释,)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大致相同,只是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和应退税额上限时,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即: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应退税额上限=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本季度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注:免税进口料件的退税率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准。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和公式与前述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步骤与公式相同。

3)模拟抵扣税款的计算:与“先征后退”计算办法内的有关要求一致。

某生产皮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3月份生产出口皮鞋,按离岸价格及外汇牌价计算其取得出口货物收入800万元人民币,内销皮鞋收入20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其中,出口货物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牛、羊皮等料件,按进口报关单载明的到岸价格及数量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若该企业1季度总出口销售收入1200万元人民币,总内销收入600万元人民币,进口牛、羊皮等料件总金额800万元,则:

3月份不予免、抵、退税款=800×(17%-13%)-200×(17%-13%)=24(万元)

3月份应纳税款=200×17%-(100-24)=-42(万元)

1季度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1200÷(1200+600)=66.67%

因为该比例超过50%,所以当期可退税

④又因为应退税额上限=1200×13%-800×13%=52(万元),42<52,

所以,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42(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以看到,模拟抵扣税款的做法,是在计算进料加工企业“免、抵、退”税时,将企业免税进口的保税材料,视同海关已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实际计算企业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税款时予以抵扣,这样,就减少了企业不得免、抵、退的税款;从另一方面来讲,也就是增加了企业进项税额中可以抵顶内销应交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的税款金额,从而起到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因此,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的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料加工货物的一项优惠措施。

如果由于对免税进口料件进行模拟税款抵扣,使免抵退税额(即应退税额的上限)为负数的,该负数应结转下期而不能按零处理,在计算下期“免、抵、退”税额时,应与该负数相抵。

 

 

   一般贸易:

 

“免、抵、退”税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计税依据

“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免、抵、退”税额。

(二)一般贸易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现行“免、抵、退”税办法,执行税法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应退税款

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①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适用“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月度申报退税时使用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在季度汇总填报时不再重新折合计算。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离岸价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关单金额计算免抵退税,对关单金额与金额大的差异部分应照章征税。

④“当期应纳税额”是指“月度应纳税额”。

⑤各月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正数时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征收期内照章纳税。

⑥“应退税款”计算公式内“季度末应纳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均是指“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

⑦只有当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才适用“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其他月份的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只能结转下月继续抵扣。

⑧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举例说明(由于“免、抵、退”税办法在季度末才计算应退税款,所以以下各例均以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出口销售为例)

1、当期自产货物出口销售收入不足50%的情况下,计算免、抵、退税款:

某鞋厂20003月份出口鞋40,000打,每打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外汇牌价18.2928元,内销收入56,000,000元,本期购进进项税额13,800,000元,若该企业1季度合计出口销售收入69,756,800元,总内销收入76,0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计算当期应免抵税额。

13月份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40,000×150×8.2928=49,756,800()

23月份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49,756,800×(17%-13%)=1,990,272()

33月份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56,000,000×17%-(13,800,000-1,990,272)=-2,289,728()

43月份应纳税额为负数,需计算1季度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69,756,800÷(69,756,800+76,000,000)=47.86%

经计算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47.86%,不足50%,当期出口不予退税,将未抵扣进项税额2,289,728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额小于“免抵退”税额:

某鞋厂20003月份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若该企业1季度总出口销售收入69,838,796.80元,总内销收入54,920,000元,试计算该企业“免抵退”税额。

1)计算3月份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价=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5,600,000+416000)×8.2836=49,834,137.60()

23月份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49,834,137.60×(17%-13%)=1,993,365.50()

33月份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34,920,000×17%-(10,800,000-1,993,365.50)=5,936,400-8,806,634.50=-2,870,234.50()

43月份应纳税额为负数,需计算1季度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内销货物销售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69,838,796.80÷(54,920,000+69,838,796.80)=55.98%

5)本季出口收入占50以上,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小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即:

2,870,234.50<69,838,796.80×13%

2,870,234.50<9,079,043.58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应退税额=2,870,234.50(元)

3、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额大于或等于免、抵、退税额:

某鞋厂19993月份出口鞋40,000打,离岸价格为每打202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48元,实现出口销售收入66,941,184元,内销货物销售额20,000,000,进项税额16,000,000元。若该企业1季度合计出口销售收入73,941,184元,合计内销收入30,000,000元,计算该鞋厂应退税额。

13月份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40,000×202×8.2848=66,941,184()

23月份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66,941,184×(17%-13%)=2,677,647.36()

33月份应纳税额=20,000,000×17%-(16,000,000-2,677,647.36)=-9,922,352.64()

43月份应纳税额为负数,计算1季度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73,941,184÷(30,000,000+73,941,184)=71.14%

5)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或等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即:

9,922,352.6473,941,184×13%

9,922,352.649,612,353.92

应退税额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即:9,612,353.92元。

6)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9,922,352.64-9,612,353.92=309,998.72()

 

发布于2008年07月16日 19:03 | 评论数(0) 阅读数(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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